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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子赠与过户哪个合适,天津律师┃第二次离婚约定男方婚前房屋归女方并过户,其实这只是为了省税……

来源:天津松鼠找房网-美丽屋 发布于 2022-07-02T14:10:28 点击: 102

(案件来自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索赔

一名男子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1.乙女继续履行补充协议,将海淀区XX1号房屋转让给嘉南;

2.诉讼费由其承担。

一审事实

位于海淀区XX1号(以下简称X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7.46平方米,原为贾楠和纪某所有,其中贾楠占有90%的份额。2011年4月13日,嘉楠偿还了X1房贷的全部本息。本月21日,嘉楠和纪某以股份房屋出售的形式,获得嘉楠对X1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2011年4月26日,一男一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期间,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2日,以贾楠的名义与X公司签订《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45平方米的房屋。

2015年2月13日,一男一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双方就以下财产事项达成一致:X1号房为男方婚前购买,男方所有; X2号房是在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的,男方为男方所有,偿还贷款等相关义务由男方承担;男方对女方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相应义务;其他财产已分割,双方不再提出索赔。异议;……。

2015年3月19日,A男与乙女再婚,次日,X1家通过夫妻改名转移到乙女名下。本月31日,双方再次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规定X1号房屋为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事项与2015年2月13日的《离婚协议书》一致。

2015年4月,嘉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当月10日发放贷款190万元,嘉南从 2015 年 5 月开始偿还贷款。

2015年4月2日,A男、O女签订《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套X1号房产属于女方,双方此前已办理过户手续。房子是丈夫在婚前购买和拥有的。转让和离婚是由于家庭需要购买第二套房产(X2):由于女方银行信用记录不好,以家庭名义申请房贷困难且无利率. 优惠; 考虑到第二套房将作为男人享受契税优惠' 个人的第一套房与家庭的第二套房相比。基于以上事实天津房子赠与过户哪个合适,双方同意X1号房屋实际为男方所有,男方有权提议将房产重新过户至男方名下。

庭审中,乙女对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签署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8月21日申请判决“乙女”和“阿南”是否签署离婚补充条款协议是书面和形成的。样品上“乙女”的签名和笔迹与样品上“乙女”的签名是否为同一笔迹,以供鉴别。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20年2月回复,因疫情无法开展工作,终止鉴定。之后,法院随机指定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继续进行鉴定。研究所于2020年9月21日回复。委托事项第一项可以进行,不能排除第二项。在向申请人解释后,乙女坚持要进行第二次鉴定。后来,由于鉴定成本高,乙女表示不再进行二次鉴定。北京市新诺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检查材料上“乙女”、“阿南”的签名、笔迹为实笔书写。双方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北京市新诺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检查材料上“乙女”、“阿南”的签名、笔迹为实笔书写。双方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北京市新诺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检查材料上“乙女”、“阿南”的签名、笔迹为实笔书写。双方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

另一项调查,A男现在住在X2,乙女现在使用X1的房子。乙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补充条款部分的礼物是再婚的条件。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X1房屋是男子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在与乙女第二次办理离婚手续时,A男子为了享受契税优惠,同意将X1房屋转让给乙女的名字。离婚后的第二天,双方就签署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文件经过鉴定机构认证,“A男”和“O女”的签名都是真实书写和形成的。” 以确认真实性。上述文件明确了X1房屋所有权归乙女的原因,双方同意X1房屋属于安缦,当安缦提出转让所有权时乙女将无条件配合。现在嘉安' 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女提到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但没有为此提供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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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15日内,乙女协助嘉楠将北京市海淀区XX1号房屋转让给嘉楠名下,转让产生的费用由嘉楠承担。

上诉人的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X1 住宅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变更并登记在乙女名下。乙女也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2015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第二次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规定X1号房屋为乙女所有。自从房子过户到乙女名下,《离婚协议书》已经签订,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已履行的合同无补充。2015年4月2日,双方分别签署了《离婚协议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是在第二次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执行后签订的。所以,不是为第二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2、《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形成了双方有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本案的诉因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离婚协议的补充条款是赠与合同。在X1号房屋已经归乙女所有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阿曼可以要求将房屋重新转让给她名下。本协议是乙女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捐赠给男性的协议,前提是离婚后双方都有自己的财产。双方协议的实质是为嘉楠设定条件,要求将X1号房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即只有当两人再婚时,男方才能要求将X1号房重新过户。 .X1被重新转入他的名下。总结一下,离婚协议的补充条款是一份独立的合同。在条件满足前,嘉楠无权要求将X1号房屋重新过户至其名下,乙女有权在房屋过户至嘉楠名下前撤销赠与。

3、对乙女恶意利用法律的一审判决,嘉楠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法律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贾楠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乙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都站不住脚。

赠与合同为众所周知的合同,应明确表达赠与的意思,收受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但《离婚协议书》及《补充条款》中并无赠与的意思。离婚协议”。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无效情形。两所房子都是由男性购买的,而乙女婚后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很小。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乙女的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X1号房屋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3月第二次离婚时,男方和女方约定将X1号房屋归乙女所有。 2015 年 4 月 31 日,2015 年 4 月 2 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明确了原《离婚协议》中约定 X1 房屋应归乙女所有的理由,并约定 X1 房屋实际为乙女所有。男方所有,A男方提出转让财产时,乙女无条件配合。因此,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和文件内容来看,是对2015年3月31日《离婚协议》的补充,是双方的真实表述,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乙女应按照《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规定履行协助转移至嘉安的义务。乙女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乙女持有的案由应作为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乙女应按照《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规定履行协助转移至嘉安的义务。乙女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乙女持有的案由应作为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受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乙女应按照《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的规定履行协助转移至嘉安的义务。乙女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乙女持有的案由应作为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受理。乙女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乙女持有的案由应作为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受理。乙女称,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再婚条件下的赠与,与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不符。一审判决认定案由并无不当,乙女持有的案由应作为赠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院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天津房子赠与过户哪个合适,判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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