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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子如何赠与给父母,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赠与还是借款?多个案例已经明确(注意要点)

来源:天津松鼠找房网-美丽屋 发布于 2022-07-02T14:10:59 点击: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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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孩子大了以后,买房似乎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父母赞助孩子买房也越来越普遍。有人认为,对于刚开始打工的年轻人来说,面对“中国式高房价”,没有父母的帮助很难买房;父母总是扮演着无私奉献的角色,但他们没有义务将毕生积蓄花在孩子身上。

那么,父母出钱帮孩子买房是礼物还是贷款?

以下是最新的判决案例+很多类似的案例,地方法院的判决已经很明确了:孩子婚后买房,父母要出钱天津房子如何赠与给父母,除了书面的明示赠与,应该被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资金贷款。孩子有义务偿还。

广州市番禺区一对夫妻和儿子因房子闹上法庭。 2017年3月,陈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陈退还购买房屋的210万元。发生了什么?请大家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例

2015年5月,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17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243万元。这笔款项是通过抵押贷款支付的。房子的所有权归小陈一人所有。他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向儿子小陈多次不等额转移了共计210万元。

儿子小陈和他的女朋友在他们结婚后的一个月要求出售房产。父亲认为夫妻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他个人权利的惩罚,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父子各有话说。

陈爸爸

因为广州是限购城市,而我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才有资格买房,所以我以儿子的名义在广州买了房子。房子登记在小陈的名下,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生活。 , 共同拥有。

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夫妻双方共向小陈支付了210万元的首付及后续偿还小陈的贷款,其中首付150万元。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子交付使用后,我们两个跟进装修,我就一直住在房子里。

2016年11月,小陈和女友拿到结婚证后,当月提出出售房产,拒绝联系我夫妻,拒绝我住在涉案房子里,所以我们夫妻让小陈退货。 210万收购价。

儿子小陈

我和我父母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我父亲陈某从来没有告诉我出资是贷款,也没有告知或催还。陈父付出210万元的行为是礼物,是为了让我和我女朋友婚后生活幸福,婚前主动投资购买房产。

即使我提出卖房,也是对我个人权利的一种惩罚。房子归我所有,不损害父母双方利益;父亲陈某在妻子怀孕期间要求我退210万元,这在情理之中。不合适。

▌争议焦点

这210万元是陈夫妇借给儿子小陈的,还是送给小陈的礼物?

▌审核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小陈返还原告陈某夫妇210万元。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符合条件的父母在子女年幼时给予儿媳或儿媳一定的补助是正常的。刚刚成年。但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父母的赡养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礼物,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是法律不能提倡的,也不能得到司法法庭的认可。

210万元巨款,在业主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作临时资金贷款,以帮助为目的,子女有义务偿还。至于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后是否要求子女还款,属于父母单方面行使权利的范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法官的陈述

张毅法官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庭

三位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抚养、帮助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

父母赠与的房子能卖吗_父母赠与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_天津房子如何赠与给父母

敬老仁慈是人际关系的基础,是法律所提倡的。对父母来说,慈幼会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责任。一旦孩子长大成人,他们就应该独立生活。家长要继续关心呵护,孩子收到时也应该读一读,但这不是家长的责任。法律义务。

如今,受高房价的影响,孩子们刚开始工作,就面临着组建家庭的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投资买房是家常便饭,但孩子不能理所当然地依赖父母的投资。父母把孩子抚养成人并不容易。 ,要求父母在孩子成年后继续无条件支付,实在是太苛刻了,法律也不支持。

本案中,小陈购买涉案房屋时27岁,成年已近10年,确认当时有打工收入;而陈某夫妇已接近退休年龄,投资210万元时并未付款。在明确注明供款为赠与的情况下,以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期限为基准,应将供款确认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经济贷款,目的是帮助他渡过经济困难,小陈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只有这样,父母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才能防止父母在孩子成家时陷入经济困难。这也是敬老的道德。

至于陈父夫妇在本案起诉前是否要求小陈偿还210万元,属于行使或放弃自己主张的范畴,与客观存在无关。索赔本身。 (案例来源:广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巧合的是,四川高院也有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与上一案几乎相同。或许这是法庭审判的新趋势。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婚后子女买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四川高院裁定于某、毛某诉黄某、于某沙民间借贷纠纷案

▌点评总结

孩子婚后买房时,父母的供款应视为临时资金贷款,以帮助为目的,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为赠与,孩子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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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毛某和郁某是郁某沙的父母,郁某沙和黄某是夫妻。余某沙和黄某打算婚后买房。 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女婿买房的开发商处刷了8万元购房押金。 3月21日,毛某将2万元转入黄某的银行。 3月22日,毛某向重庆农商银行递交了贷款申请。申请书称,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委托给黄某还款。贷款获批后,相应金额的60万元转入了黄某的账户,随后黄某将上述62万元用于购房。 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应于某、毛某的要求,于某沙向于某、毛某出具了“借条”,称:于某沙、黄某现向毛某借钱。某某和于某。 70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四期。署名:“借款人:于某沙2013年3月6日”。买房后,房子登记在黄的名下。

2016年,余某沙与黄某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沙借款70万元,黄某同意收70万元,但声称这笔钱是余某和毛某的。没有义务偿还黄某和于某沙的购房款。于某、毛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于某沙偿还贷款。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的父亲黄木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证实了上述借款事实。

▌评论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关系成立,裁定被告黄某、余某沙应偿还原告余某、毛某70万元的贷款本金。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四川高院裁定: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70万元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第7条都围绕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如果父母一方出资购买孩子的房子,没有任何意思。赠与,房子登记在夫妻名下天津房子如何赠与给父母,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赠与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应该被视为礼物。这种礼物建立在血缘和亲和的基础上,往往带有强烈的身份色彩,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生活得更好。将财产赠予孩子作为补贴孩子买房的行为属于赠与合同;

另一种观点是,它应该被视为贷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孩子婚后买房,父母的出资应视为临时资金贷款,以帮助为目的,除非赠与中明确注明写作,孩子有义务偿还。原因如下: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形。《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视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出资,但父母明示的除外。向其中一人送礼”,是基于父母表达了送礼的意向。在送礼人不明确的前提下,本案情形不适用该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第7条(三)):“父母一方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应当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根据规定仅视为赠予其一个子女的礼物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三))的规定,不动产认定为配偶一方的动产。购买的房地产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地产可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共同拥有。黄姓登记不适用于本案情形。婚后如何评价父母对购房的出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资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被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表明该事实的认定赠与高于一般事实“极有可能”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提出的证据可以证明付款的真实存在。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钱是礼物的证据。

3.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父母的捐款是应该给予的礼物是不恰当的。尊老爱幼是人际关系的基础,也应在法律上予以提倡。慈幼对父母,依法负有育儿义务。孩子一旦长大成人,就应该独立生活,父母应该继续关心呵护,孩子应该感恩,但这不是父母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孩子应该感恩因此,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则购买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临时资金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子女度过难关。经济困难时期,孩子应该有还款的义务,这样可以保证父母的自身权益,也可以防止孩子结婚,使父母陷入经济困难。这也是敬老的道德。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事后还款,属于父母行使自己的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本案案号:(2016)川0191民初10102号,(2017)川01民中4796号,(2017)川民申) 4120号

案例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窦晓红

▌其他案件裁判规则

1.婚后父母不打算给孩子钱买房,说明孩子有还款义务——老陈夫妇诉小陈李私人借款纠纷案例

案情主旨:孩子婚后买房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卖房预支购买孩子的房子,并没有给孩子的意思,而孩子买房是向父母借款并开具了相关IOU,可以证明父母预支的。该行为属于借钱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双方形成私人借贷关系,子女应有义务偿还父母垫付的资金。

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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