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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子赠与费用,孙女不尽心赡养 爷爷撤销赠与房子不给了

来源:天津松鼠找房网-美丽屋 发布于 2022-07-03T10:11:39 点击: 80

案例介绍:孙女不完全支持

在妻子去世后,市民杜先生决定以买卖的方式给孙女一个名下的私有财产,孙女对他的生死负责。 2009年10月13日,杜某与孙女在天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孙女小雪以总价22万元购买杜某名下的上述房屋。由于当时小雪尚未成年,父亲作为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小雪没有向杜某支付货款。杜某依然住在屋里,儿子小雪的父亲照顾他的生活。 2012年6月13日,小雪的父亲去世。同年7月19日,杜的三个女儿及其侄子当着杜的面与晓雪签订协议,规定由于晓雪本人继承了祖父杜的上述财产,杜今后将退休。小雪全权负责分娩结束时的一切事宜(如及时积极治疗疾病等)。如果小雪能如约而至,杜某的三个女儿将放弃父亲身后的所有遗产,家产全部归小雪所有;如果小雪没有兑现承诺,杜某的房子和所有财产都会归还给杜某。据杜某介绍,自从搬了家后,孙女小雪就不在乎他的性命了,尤其是现在杜某年纪大了,突然生病了,小雪连看望他都没有,所有的医药费都由他自己承担。女儿。为此,杜一再委托亲人要求小雪履行诺言,但小雪始终拒绝。杜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小雪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两人签订的称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归还给他。诉讼中,被告人晓雪辩称,起诉外公并非其真实意图,请求撤销已超过撤销的法定期限,应以判决驳回。

法院判决:涉案财产归原告所有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天津房子赠与费用,并将产权转移到被告名下,但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原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实际为赠与合同。此外,原告三个女儿及其侄子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以及原告在过户前后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是具有维修条件的赠与合同。在维修责任方面天津房子赠与费用,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撤销期限届满的主张,依法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与被告人在支付费用上发生冲突,于同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期。因此,被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涉案财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陈述: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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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 190 条,赠与可以附带义务。赠与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捐赠人或捐赠人近亲属;

(二)对捐赠人有赡养义务但未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上是“孙女一心不支持她,爷爷撤销了房子的礼物不给”的案例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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